能在第一次见面达成一致签合同那是最好不过的了。但事实是楼主不是没和房主达成一致签合同么。。没有交订金的约定,主观性太强。
【 在 Starbury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接触的有很多例外。我租了三次房,两次没事前交定金。
: 双方第一次见面达成一致,约定个时间签合同,约定签合同的时候交押金和房租。双方口头约定签合同前房东不再找人看房,租客也不再看别家。这很难吗?反正我每次都顺利的交接了。
: 我的看法是,交定金是正常的流程。但是不能认为所有没交定金的约定都完全没有分量!我不知道你为什么一定要维护楼主遇到的房东不应该被谴责这一点?在我看来你是在拉偏架。或者是你真的跟他的房东一样觉得自己私自毁约不通知对方不解释不道歉是对的。那我就不浪费时间了。是非自有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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