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工信部公开征求”智驾“强标意见
【 在 xglch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国标看前三就差不多了 后面都是酱油 东风显然是牵头单位老大哥
总牵头是中汽研,东风是车企里的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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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142.79.*
要不是准备以热心公民身份提出反对意见前,仔细看了下标准草案,差点被你瞎解读给忽悠了!!
你仔细做一遍阅读理解,人标准里有说不允许智驾行驶速度超过最高限速的意思吗?
4.5.7只是说如果限速发生变小了,则应该自适应调整到新的限速。
如果你之前在限速120的高速上设置了130巡航,只是光学声学提醒,不会自动降低到120. 但如果过隧道限速变为60了。则要自适应到60的巡航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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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限速控制辅助
4.5.1 系统的目标应能够确定当前道路的限制速度。
4.5.2 系统应持续显示所确定的当前道路限制速度和系统的巡航目标车速。
4.5.3 系统的巡航目标车速应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a) 驾驶员设置的车速;
b) 系统确定的当前道路限制速度。
注:系统激活时刻的车速可被视为驾驶员设置的车速。
4.5.4 除4.8.2.2 c)外,系统实现稳定速度控制时,车辆行驶速度应不大于巡航目标车速。
4.5.5 系统应向驾驶员提供调整驾驶员设置的车速的方式。
4.5.6 当车辆行驶速度大于系统确定的当前道路限制速度时,系统应发出持续的光学及声学提示信号。
4.5.7 若系统确定的当前道路限制速度发生改变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若巡航目标车速在道路限制速度改变前是驾驶员设置的车速,且该车速低于系统上一次和本
次确定的道路限制速度,则系统不自动调整巡航目标车速为本次确定的道路限制速度;
b) 若系统本次确定的道路限制速度低于巡航目标车速,则巡航目标车速自动地或经过驾驶员确
认后调整为系统本次确定的道路限制速度。
4.5.8 除4.5.7外,若还存在其他情况,车辆制造商应按照附录C的要求,提供系统确定的当前道路
限制速度发生改变后其控制策略的说明。
4.5.9 若系统准许驾驶员设置默认偏移量,则驾驶员设置的默认偏移量应不使巡航目标车速大于系统
确定的当前道路限制速度。
4.5.10 若系统对车辆行驶速度的控制存在误差,车辆制造商应按照附录C的要求提供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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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kartanus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3)予以公示。
: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反馈)。
: 公示时间:2026年4月16日—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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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94.162.*
恶法!
免责式治理
甩锅式立法
避责优先
程序空转
官僚主义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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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yzx77 FROM 117.129.91.*
FROM 117.129.91.*
那怎么超车? 真是扯淡吧 120限速
【 在 kartanus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
: 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3)予以公示。
: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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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是好事,把数据统一管理是重中之重,有据可查才能查缺补漏,逐步完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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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241.166.*
可以手动 哦不 是脚动超车
【 在 crazyhuman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怎么超车? 真是扯淡吧 120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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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0.29.3.*
那至少车企排名第三的小鹏也是酱油党了
【 在 kartanus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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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牵头是中汽研,东风是车企里的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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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0.29.3.*
应该加个智驾状态灯
【 在 kartanus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
: 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3)予以公示。
: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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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3.255.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