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讨厌清朝,但事实可能不是你说的那样:
1. 初期限令 (1636-1668)
皇太极时期(1636):首次下诏禁止满族妇女缠足,违者 "重治其罪",并将汉人缠足视为 "心仍在他国" 的叛国行为,规定 "若裹足,则砍足sh之"
顺治二年 (1645):颁布 "凡是所生女子,不得缠足" 的全面禁令
康熙三年 (1664):制定更严厉方案,规定缠足者本人及家长、邻居均受严惩,甚至 "流放三千里"
2. 被迫解禁 (1668 年)
因执行引发民间恐慌与诬告成风,"株连过多",社会动荡加剧
康熙七年 (1668),在大臣以 "缠足禁令触怒上天,致连年旱灾" 为由劝谏下,正式废除禁令,默认汉族妇女缠足
3. 后期态度:
不再强制禁止汉族妇女缠足,转而 "认可" 这一习俗,将zc重点放在防止满族女性沾染此习上
【 在 blacktiger18 的大作中提到: 】
: 太平天国要放脚,结果失败后放脚的遭遇了不好的结果呗,结果更加不敢放脚了,形成
: 记忆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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