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当然指的是,一切有多种可能性不能排除时,都需要按最有利于被告的情况考虑
而不是只适应于是不是她干的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部委纪要/刑审纪要,全国强制适用):
对事实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于定罪量刑存在多种可能性的,应当选择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理解的疑罪从无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是说的如果不能确定这事儿是她干的那么就不是她干的,跟确定是她干的之后的追责时候适用哪条法条没有关系。当然这是我自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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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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