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正常的思路是,当天是犯罪还是防卫与家暴的背景无关,看实际案发过程。
但如果证据不足,比如取不到“打头踹腰”“扑向她”的证据,但也无法排除,那么如果通过亲友证词、以往的伤情记录、报警记录,可以推测,如果张勃有家暴史,本案赵晓红供述被打的可信性提高。如果没有家暴史,则可信性降低,但“证明责任”还是在控方,不能说亲友不知道家暴史就等于没有家暴史。
一个负责任的法官,应该根据家暴史去制定下一步调查的方向。能凑齐证据链,就根据证据判。实在凑不齐就按证据不足判无罪。
本案错在根本没努力调查,屁证据也没有,只有嫌疑人口供。还不趁早散会。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院引用她供述的内容是
: “男的用拳头打她头、踢她后腰,她被打急了跑向卫生间,路过客厅餐桌发现水果刀,拿起来指着男的,男的扑过来,她下意识挥刀…”
:
: 并不是她主张了家暴,她上诉时并没有把“家暴”作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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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不过我们从她陈述的过程看,“拳头打头、踢后腰”按照现在的标准,也是家暴,本应重点审查这一情节。
--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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