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不叫撤销,本质是就不是同意,何谈撤销?
原则:行为当时自愿、清醒、无胁迫,事后单纯反悔 ≠ 可撤销,不构成qj
只有这几种“事后”可撤销(本质是:当初同意不真实):
- 受欺诈:比如冒充身份、谎称治病/交往、隐瞒关键事实;
- 受胁迫:被威胁、恐吓、控制;
- 重大误解:对行为性质、对象身份完全搞错;
- 当时无能力:醉酒、吸毒、未成年、精神不清。
【 在 haniba 的大作中提到: 】
: 因为其他列举项里已经有“过去的同意不是同意”那这个专门列出的“同意可撤销”是指事后控告时可撤销案发前的同意这个意思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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