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没有认定杀人的故意,不需要无限防卫权。针对故意伤害的故意伤害,就是正当防卫。死亡后果是偶然,并不是人为能控制的。无限防卫是可以杀人,非无限防卫并没有禁止死亡。有的人你骂几句就死了,难道算杀人故意?
【 在 Kurogane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
: 一般而言,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是必须有某种特定暴力犯罪存在。这类特定暴力犯罪刑法写明了主要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无限防卫权才能变为现实的权利。
: 至于认定“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一般得满足:此类犯罪具有暴力性;暴力强度与强奸、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的强度大致相当;其犯罪紧迫程度是已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不能对侵害人行使无限防卫权。
: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常称本款规定的情况为“防卫过当”。
: 防卫过当中,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后果,造成轻伤及以下损伤的不属于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根据所保护的权利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程度等综合衡量,防卫措施缺乏必要性,防卫强度与侵害程度对比也相差悬殊。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害的认定比较好把握,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对此应当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时机和所处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如果家庭中两口子干仗就允许拿刀砍生砍死,难以想象社会后果。。。。
--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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