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的目的是阻止伤害继续、有效保护自己,不是算账两不相欠。男的可以一拳打死女的,女的可能十拳都打不死男的,如何算对等?
打一耳光切一只手,切手是非常困难的,需要控制住对方,如果能控制对方,就不需要切手来阻止伤害。你这个例子就很极端。
本案捅刺判的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所以不能以死者死亡后果去要求防卫必须有生命危险。只要赵晓红感觉到故意伤害的危险,防卫就有正当性。
张勃已经打头踹腰,都是很严重的、可能有死亡风险的伤害。逃跑后追打,恶意升级。看到刀还不停止攻击,明显有高度的危险企图。也就是说张勃认为进攻的收益超过面对刀具的风险,才会前冲,那至少也是意图让赵受到不低于刀刺的伤害。所以赵防卫是正当的、必要的。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等就是你对他的行为不可以明显超过他对你的实施,也就是不能打一巴掌砍下来一只手更不可以砍死他,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的生命正在遭受严重威胁,这条往往只适用于对方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所以在某些犯罪实施过程中受害人反杀他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甚至包括追击式反杀,也就是特殊情况下哪怕侵害已经停止人仍然可以弄死他,原因是有证据表明这个人只是暂时停止而非实际放弃。但现实生活中这条会非常磨人,并不是说一句就能脱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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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把预防及追击式的防卫放大到所有人本身就是违反法条定义的,因为你把脑补的侵害可能直接脑补成了一定会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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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持刀警告,女的那个持刀的行为是攻击性的,很少有人会仅仅为了警告就采用握刀提起的动作,一般是采用平握于胸前的姿势,这个姿势的防卫色彩明显。当然电光火石之间人未必有那么多动作选择上的思虑,提刀扬起向下插刺可能只是基于本能的迅速反应,那么我们国家相比较西方更加重结果轻意愿,判决上自然而然会更加不利于加害人,于是表现为从捅刺的力度以及位置会说明伤害意图明显,坐实了故意伤害且主观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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