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害法益的报应,还是对犯罪的吓阻和预防
为啥这两个目的不能并存呢?
同态复仇是民众朴素的观念,是合理的呀,可以作为基础。只不过杂糅不同动机时,导致复仇量级的不同就行呗
就像同是杀人,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杀人犯还是死者,谁释放的恶意更多?
长期实施家暴那种的死者,被反杀时,他释放的恶意叠加起来,匹配他自个儿的命了
无辜路人被恶意杀死,那杀人犯被同态弄死也没毛病啊
要是没有恶意,就是赶巧了,那自然只能是处理行为,而非动机了
法律很多条款的设立,从根源上讲,仅仅是针对处理上述第三种情形的操作,于是就会宣扬人权,会让很多人感觉是恶法,会发现没有对人类恶意的惩治。这就是伪装成公平的不公平
【 在 whiho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可就很复杂了
: 比如说,刑罚的性质是什么
: 是对侵害法益的报应,还是对犯罪的吓阻和预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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