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人发生在卫生间或者卫生间门口”这句被告陈述里根本没有
从头到尾都只有你在说
你能别再自己瞎编剧情了吗?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判决书应该明确说明,被告的这段陈述法院不采信,理由是你说的这些。而不是引用完了什么都不说。
: 引用完啥都不说,甚至还加一句“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给人的感觉就是法院默认了被告这个说法。而被告这个说法是:被告被追打逃跑向卫生间, 餐桌在客厅西侧、卫生间也在客厅西侧,被告拿刀抵抗、男的扑上来,捅人发生在卫生间或者卫生间门口。
: 而你这个说法,被告是拿起刀,穿过过道跑回到客厅东南的东卧室门口动的手。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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