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判决书引用的被告说法是“张就用拳头打她头”、“用脚踢她后腰”,
那么被打的是不是应该认为没受到生命威胁,赤手空拳去抵挡?
当然这个说法是不是采信是一回事,
你不能引用了这个说法,不说不采信,又说她没受到家暴、一定没有生命威胁吧。
所以这事儿本质就是,你被人打,可不可以拿刀反抗。
西方法律是,你应该先跑,跑了被追上来、或者无路可跑,可以拿刀拼了;
我们的法律是,只要你拿刀,你就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拳头打头和掐脖子的行为貌似是都会被认定成攻击性,也就是有伤害故意,当然最后会根据结果,我猜想可能意思就是打死了就算,没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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