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没有办法认定被告为虚假陈述。
楼上某ID说的捅次发生在东卧室门口,只是他的观点。
我个人不懂专业知识,无法判断:大量出血是在捅人之后立刻发生,还是有可能在客厅西侧被捅,挣扎回东卧门口开始大量出血形成血泊。我觉得这个需要法医来解释。
我只能说,这个判决书的写法,正常理解是默认了被告这段陈述的真实性。
【 在 windtooth 的大作中提到: 】
: 同意你去向高院举报二审法院居然姑息罪犯,把没有自首的案犯按自首宽大处理了
: 理由就是你说的,没有明确认定案犯虚假陈述,故不存在自首情节
: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
FROM 117.1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