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判决书应该明确说明,被告的这段陈述法院不采信,理由是你说的这些。而不是引用完了什么都不说。
引用完啥都不说,甚至还加一句“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给人的感觉就是法院默认了被告这个说法。而被告这个说法是:被告被追打逃跑向卫生间, 餐桌在客厅西侧、卫生间也在客厅西侧,被告拿刀抵抗、男的扑上来,捅人发生在卫生间或者卫生间门口。
而你这个说法,被告是拿起刀,穿过过道跑回到客厅东南的东卧室门口动的手。
【 在 cybereagle 的大作中提到: 】
: 女方自己都没有说被追到卫生间啊,你哪编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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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话是“她被打急了,就向卫生间跑,跑到餐桌旁时,看到刀,就拿起刀指向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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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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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cccccciiiii FROM 117.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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