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跟投案自首没有必然关系,对自己行为的主观认知偏差,不影响属于投案自首。当然,这种认识不属于认罪,更不存在悔罪。法律上认为:自首但对罪名评价不同,不会影响自首的认定。即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罪名的评价不同,也不会影响自首的认定。关键在于其是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只要其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相符,就可以认定为自首。且自首并不一定会导致刑罚的减轻。
这个案子,可以说的角度是赵晓红口供所谓“轻轻一挥”就造成如此结果,是撒谎,不属于如实供述。其他比如她以为自己的是正当防卫,这是主观评价,不影响认定,且根据判决书等公开材料,赵晓红并没有主张其配偶自行撞刃毙命,并没有主张自己遭遇家暴。
【 在 windtooth 的大作中提到: 】
: 但她自己口供始终没承认有故意伤害行为,而是避重就轻谎称是被丈夫追打时持刀防卫,丈夫自己撞进刀刃去了
: 所以她并不存在真正的自首
: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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