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不是一个行为,是一个罪名。只有在构成违法的前提下,才构成“故意伤害”。防卫已经违法阻却了,怎么会和“故意伤害”不矛盾?这不是法院宽宏大量不追究,而是防卫是正当权利。比如紧急避险,楼上发大水淹了我家,只要在民警物业在场下撬门,就是违法阻却。不能说我入室盗窃,但法院不追究。
【 在 whiho 的大作中提到: 】
: 防卫过当跟故意伤害没矛盾
: 防卫只是对宣判有罪的阻却
: 如果完全阻却,法院决定不予追究,还能说一说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 既然已经明确过当了,那就是犯罪构成已经不成问题了
: 捅心脏应该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法检大概率还是放水了
:
--发自 ismth(丝滑版)
--
FROM 117.12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