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案有特殊性,发达国家都是降低证据标准的。但故意伤害罪很标准,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何况本案唯一的证据就是赵晓红口供,她自己承认人是她杀的,整个案发过程法庭都是采信的她的说法,却在判决时没有提及赵反复陈述的家暴情节,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而且是“仅凭口供定罪”。
赵应该很惊慌和自责,按照她法盲的认知上来就承认杀人,但认为自己是无意识挥刀,并不是主观要丈夫死,所以一审辩护的过失杀人而非正当防卫。结果法医验伤用力很深,排除了过失,就变成故意伤害了。“故意防卫”也可以用力捅刺,但防卫者并不能控制,也没有义务控制不伤害打自己的人。所以死亡后果责任在攻击者冲向持刀防卫的人,防卫者是无罪的。
瞎jb判的案子太多了,古代社会。
【 在 airbus001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论是大同案还是赵案,只要是刑案,都应该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才是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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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 当然不行。“没提等于没有”是法的精神吗?赵晓红陈述明确提到自己被打头踹腰,打急了跑到客厅,看到刀就拿起来,丈夫追出来扑向她,结果被扎死了。这是作为证据出现的,判决书写的“予以确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赵晓红撒谎,现场勘验证明是赵晓红扑向丈夫,那么就无法排出防卫的合理怀疑,就不能定罪。大同案不都在喊无罪推定吗?“故意伤害”才需要无罪推定,但判决书实际上是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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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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