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必须陈述“查明事实”,在此基础上应用法律进行判决。本案的事实焦点就是家暴是否是刺伤的前情,刺伤是否有防卫的性质。如果查明死者暴力行为在先、或回避讨论死者是否有暴力,判决都是不合法的。判决部分用词是“争执撕打”显然是不合格的陈述,必须明确谁先动手,或者既往哪一方有施暴习惯。不能默认夫妻之间冲突动手是正常,只要不死人就不违法。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有否认有个毛线用
: 判决书上肯定的东西才有法律效力
: 判决书上没有肯定家暴也没有肯定受害人伤害了原告
: 那就是没有
: 按你说的
: 女人比较弱
--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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