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局大概率就是单纯的想花钱了事。
办事人员说的并没错,这是二十年前的事情了,怎么查的清楚?
你说的财务凭证“应该”保存30年,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但管理办法都不算是法律,只能算个规章。
医院就算违反了管理办法,没有保存30年,也没有什么惩罚措施,顶多了也就交点行政罚款。
二十年前很多事情不规范,这就是现实状况。
当年人没了,你们没去办理出院手续,导致现在你们手里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住过院,未办出院手续本身也是你们自身的过错,。
与卫健局协商个金额,拿钱了事,是对你们利益最大的选择。
【 在 PPLLAA 的大作中提到: 】
: 佛山市卫健局直接问要多少钱,回答说先查清楚事实再谈赔偿。其回答我怎么查的清楚,回复不受理,走法律途径。广墩生卫健委把皮球踢给佛山,说佛山没有处理它不处理,佛山处理了不满意再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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