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情况法理很明确且一直没有改变,缉拿严重刑事犯罪作案后逃跑的,这种追,当然可以。故意将其击毙,则超越了防卫限度,昆山案的法理也是一致的,龙哥跑回车辆的行为,并未被认定是放弃侵害,逃跑,当事人完全可以认为公然持刀行凶的暴徒是要回车中去凶器。事实不是看你解读你认定,是法庭认定。认定事实当然可能存在错误,导致冤假错案,但这跟法理没有关系。
【 在 defeat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的事实
: 我国的正当防卫是很严苛
: 就像我说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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