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去看法官解释的六项理由,前四项都是言辞证据,五六是客观证据,但都不直接
不管你们服不服,反正我不服
证据一:女方母亲跟男方录音
证据二:男女方口供
证据三:女方及其母亲报警电话录音
证据四:行车记录仪录音男方说做过
证据五:女方手腕、双臂有淤青(但事后拖拽也有啊),还有烧窗帘
证据六:男方床单j斑
【 在 alm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最高院报告提及大同案。似乎本末倒置。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ue Mar 10 13:46:18 2026),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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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太牵强了
: 这个说破大天也解释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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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shuofa2023 的大作中提到: 】
: : 我记得是那种诱供式的对话
: : 类似女方母亲说“那你坚强事实是吧”,男的“嗯”
: : 这种其实根本不算承认,因为为了和解,肯定不会拗着对方说
: : 就是和悉尼而已
: : 这要是都算刑事证据
: : 那商业谈判没法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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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 ismth(丝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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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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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1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