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禁止缠足
清朝最早的缠足禁令,始见于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规定“凡汉人官民男女穿戴俱照满
洲式样”,严禁汉人女子梳头、缠脚;崇德三年(1638),后金官方进一步约束女子缠足,
甚至将视为叛国行为,“是身在大清国而心仍在他国也”,“若裹足,则砍足杀之”。
顺治元年(1644),孝庄太后谕: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顺治二年(1645),“凡是时所生
女子,严禁缠足”;顺治十七年(1660),规定抗旨缠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康熙三年(1664),朝廷重申前禁,“康熙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若有违法裹 稽
足,其女之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家长不行稽
查,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都、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
议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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