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确实是证据不足,但要针对用以定罪的证据,这很难理解么?难道要陷入自证陷阱?非要证实没发生姓关系才能脱罪么?你根本没有基本常识,情绪化攻击毫无意义。
本案,发生姓关系是有自认证据,连当事人一审都没主张没有发生姓关系,二审时的策略本身就有问题。女方存在因其他矛盾纠纷而指控強姧的可能,这个合理怀疑,才是最有力的。扯什么订婚,给了钱,法律上都没意义,反而会给人有恃无恐,法盲实施強姧理直气壮的感觉。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问题就在于没有能定罪的证据就定罪了
: 这么明显的问题都看不到吗
: 你能把你的脑子从脚后跟里拿出来用一下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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