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冲突。刑事定罪标准很高,需要唯一排他完整证据链,疑罪从无,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即便侦查机关侦结定案移送,但捡檫机关无法提起公诉,审判机关无法定罪,那就是无罪。但治安处罚,只要侦查机关就可以处罚,你说,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是加大了还是减小了打击力度?
【 在 bayer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注意看,你引用的这个解释第十一条,是对刑法第353条第一款后半段的“情节严重”的解释。第353条第一款的分号分了两部分,基础情节的,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到七年。你引用的解释只是解释了情节严重的这后半段。而对于基础情节并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条件,那么该罪名就是行为犯,只要从事了该行为,不论后果、情节等量化标准,都构成353条前半段的“三年以下”,这就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85条相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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