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你的这一句提异议:“而且早有解释,有特定的适用场景。比如吸了但未染上毒瘾之类。”
没有解释,没有明确的具体使用场景,昨天我在特快版面上发了,我进行了法律检索,没有任何司法解释或具体细化规定。
其他上百种行为,比如酒驾、故意伤害、非法持有独品等等,都有明确的量化标准,界定低于某种标准属于治安处罚案件、高于则属于刑案,唯独引诱欺骗教唆强迫西读这一条没有找到公开的标准。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两条是和刑法衔接的,而且早有解释,有特定的适用场景。比如吸了但未染上毒瘾之类。
: 说白了,你们认为这两种行为没有达到判刑标准的,难道该一放了之?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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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ayernfans FROM 114.255.21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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