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确实是单独列出来的作为信息保护对象的,我理解是这事涉及到对法制的理解,有人将法制理解为惩处式公平,但其实法制更多的是为了维系社会运行,而不是杀人者死的公平。那么既然是为了维系运行,就会注定了那是把双刃剑,从而表现为保护犯罪人员在不用死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人能活下去,于是自首会轻判,于是改过可以回归,于是总归会给留条路且是让人能够有尊严的走下去,否则通通搞死或者至少同等返还加诸即可,比如打了人的就抓起来揍一顿,用不着那么费劲并且为此弄了个一级学科。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都啥神奇的言论
: 未成年人犯罪封存,是“犯罪一次没事儿”的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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