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自己这是不知道这种事情会被通知单位和家属吗?
不能因为他死了,于是他恶心人的操作就可以忽略掉了吧?
始作俑者就是他自己没问题吧?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每个人都该具有的基本做人常识吧?
再然后,才会扯到承担过程中,第三方或者环境的程度问题,到底是过度还是适度
所以,不要混淆这些逻辑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年耒阳案可是反向带节奏,说什么通知单位家属才让耒阳做出极端反应,导致丢了命。这些人两头堵,目的很明显是挑动对司法仇视,对骵稚仇视,真的在乎事实在乎正义么?
--
FROM 114.246.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