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记录和无违法记录是两个东西。治安处罚过的多了,很多别说入职,连提拔都不影响。
修法前,也是有关机关才可以查询使用这类信息。你所谓开具证明,根本和新版法律无关,是法规规定问题,有点基本逻辑好么?新版法律根本没有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功能。只是规范要求:第一有关机关,第二依据法规。这两点哪个与现行法律抵触?请正面回答。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修法以前,公司招聘的时候要求求职者去公安机关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违反治安管理受过处罚的求职者开不出来。
: 修法以后,没有国家规定予以穿透的行业,去公安机关开证明时就是开出无违法犯罪记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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