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得举证什么性受害者而不是仅仅主张。
其次,民法典从未说提及姓名就一定够成侵犯个人隐私,你根本没有证实存在违法,仅仅还是主张。
第三,正常批评监督是否网暴行为,不是你可以认定的,你依旧还是主张。
最后,可能性不是证实,其他主体行为,不是对方存在过错的理由。
此外,你还需要举证存在损害结果的事实。证明到底有什么损害。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学校的公告没有考虑到公告对象的性受害者的身份,违反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学校公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 其次,女生被游街网暴的后果,与公告不注重保护隐私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关联,符合因果关系构成
: 最后,学校官网接入互联网,并非内部网站,存在隐私泄露的可能性,学校管理方存在过失,既应该预见而未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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