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连公布姓名的依据都有了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52条连个“其它”的箩筐都没留,你还想用没列出的项目开除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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