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第136条封存跟84和85两条比都算小事了
所以本来也没公开,更没必要封存。违法记录事实上只影响政审,封存意味着某些人想从事需要政审的工作。吸毒的人肯定不行,不能让他们干成这事儿。
【 在 lar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来治安处罚,也不影响无犯罪记录证明
: 再者,我只听说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没听说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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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的标准可能就是有问题的。法律需要修改就意味着存在错误。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你毫无根据的臆测
: 达到犯罪标准就由刑法管,达不到犯罪标准才归治安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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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判刑,可能就没那么多人了,或者会呈指数减少。犯罪成本低会导致犯罪高发,然后因为高发,治理成本高,所以进一步降低犯罪成本,最后就是西方合法售毒。这个是不用花时间判刑,只是花时间供应就行。
【 在 bayernfans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我也考虑了为什么要把引诱欺骗教唆西读放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由(强迫的先不论,性质更严重),因为几乎所有的西读者都是被别人引诱、欺骗、教唆的(毕竟基本上没有人会纯粹因为自己好奇而吸),而大量西读者也会继续发展下线。
: 这样一算,引诱欺骗教唆者几乎跟西读者大范围重合,每抓到一个西读者,只要审问他是怎么走上这条路的,必然会有一个上线构成该罪名。这样下去,要抓起来判这个罪名的人太多太多了,精力不够,只能在治安法里开一个口子,把一部分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又给不出一个明面上的理由说明两者的分界,所以只好模糊处理,让下面自己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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