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彩礼”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其制度化源头明确记载于儒家经典《仪礼·士昏礼》(也作《士婚礼》)中所确立的“六礼”体系。
一、彩礼的起源时间
时间:约公元前1046年—前771年(西周时期),距今约3000年。
提出者:传统上归功于周公旦。他在制定《周礼》时系统化了包括婚姻在内的各种礼仪制度,“六礼”即为其核心内容之一。
二、典籍依据
1. 《仪礼·士昏礼》
这是现存最早详细记载士人阶层婚礼程序的典籍。
其中明确列出婚姻缔结需经六个步骤,即“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关键环节)、请期、
亲迎。
“纳征” 即男方正式向女方家送聘财(如玄纁束帛、俪皮等),作为婚约成立的标志。这一环节被视为彩礼的制度化雏形。
2. 《周礼》
虽非直接记载婚礼细节,但由周公所制(或托名),为“六礼”提供了礼制框架和官方合法性。
将婚姻纳入国家礼法体系,使“纳征”具有社会约束力。
三、彩礼的早期性质
象征性为主:先秦时期的彩礼多为玉、帛、鹿皮等礼仪性物品,价值不高,重在表达诚意与尊重。
法律效力:一旦完成“纳征”,婚约即具约束力,双方不得随意悔婚。
功能:既是婚姻成立的信物,也带有对女方家庭养育成本的象征性补偿。
四、后世演变简述
汉代:彩礼开始货币化,黄金成为重要形式。
唐宋:法律明文规范聘财,《唐律疏议》称“婚礼先以聘财为信”。
明清至现代:彩礼逐渐世俗化、功利化,演变为今日备受争议的“高额彩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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