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武大图书馆这事,说明现在女人作的太多了!
好笑,你觉的mj的mtv是什么淫秽制品么?面对判决证明清白的事实,死不认错的疯狗弱智杠精另有其人,因为观点辱骂他人是为人不耻的行为,我只是斥责实施了诬陷且死不改的当事人,愿意承担后果,包括谩骂。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敏感部位也和敏感部位不同。
: 电视节目里,播放模特在舞台上穿低胸裙那是艺术,播放叉开腿挠中间的部位那就叫传播yh制品。
: 弱智、杠精、反社会人格会无法理解其中差别,因为这些人不具备正常的社会感知和交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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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221.216.116.*
FROM 221.216.116.*
开公开无耻,面对事实,死不认错,继续诬陷诽谤,才是更丑陋的。
【 在 moviek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觉得有人是故意的。现实生活中不能说出的恶言 在网上言论 类似露yin癖 露丑恶癖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15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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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讳疾忌医。至少我给你普及了侵权责任成立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你不敢否定这一点,也算对纠正你的偏执认知有些帮助。不求感谢,能稍微尊重事实不总死了鸭子嘴硬就好。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多学习,少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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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关于侮辱人格诽谤的违法成本还是太低。这是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不是不支持维权,有合法的报案渠道。非要自己选择诉诸侮辱诽谤,没有理由不受到惩处。
【 在 qingfeng412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法律撑腰,谁经得起诱惑,不大作特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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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同意是你的自由啊,你不同意本身也没有任何意义,比如侵权责任构成不需要行为违法性,你不承认有啥用?大量判例就在那里。你也知道你在抬杠啊?连民法典都颁布施行好多年了,还扯什么侵权责任法?好笑。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跟你再继续就这个话题说下去,并不是同意你的话,是我有更重要的事要做,而不是一天到晚趴在网上享受杠别人的快感
: 侵权责任这部分知识,你所了解的,仅仅皮毛,建议你再学习一下,睡前我给你简单介绍一下
: 当初我读本科的时候,正值侵权责任法草案讨论的过程,我们法学院两位民法专家也参与其中,一位是杨立新教授,另一位是王利明教授,两人都是我们本科民法的授课老师,只是教不同的班,杨立新教授对一般侵权责任理论是持四要件说,其中包含违法性要件,这也是我国借鉴苏联德国民事法律以来,几十年一直坚持的观点,而王利明教授,主张用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认为过错和违法,是重复的,且违法性要件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无论是后来的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的侵权编,都采纳了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王利明后来也是我们法学院的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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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
我从来没说过什么否定。至于你说什么吸收,则根本不存在,因为早期虽然有法学争议,但没有违法行为的过失甚至意外,都早已存在被判担责的案例。我一直说的是,可以通过行为违法性来证实存在过错,探究违法,怎么会是矛盾?至于,到了目前,还不承认侵权责任根本不以行为违法为要件,这个事实,你确实是闲的没事儿干,没话找话,毫无意义。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接上面的继续
: 我的理解,从立法的角度和实践的角度,过错要件吸收违法要件,一是立法更简洁,二是更能表达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倾向,但就像我之前说的,后者不是对前者的否定,两者更不是矛盾的,在实践中,有些老司法工作者,依然会用违法性要件去分析,只是不在文书中体现出来罢了,所得出的结论也并无任何问题
: 当时还有个事,刑法学专家赵秉志教授因法学院院长人选的原因,而离开,去北师大另立山头,在此之前,刑事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司法考试出题,一直都是以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占主导地位,但四要件和三要素,就是左裤兜右裤兜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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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依旧在以主张代替证实,循环论证。你认为学校的什么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哪一条?学校公告送达处分决定行为,本身就是法无禁止的权利,也有法规认可,具体流程我早分析过,可以找到问题的,是应该证实通过邮递方式无法送达,这个环节未见报道。公告送达本身就要包含送达对象,不写名字,如何确认送达对象?这根本没有法律禁止。公告本身就需要互联网可以查询到,否则哪有公告意义?根本没有什么预见不预见问题。本身就是目的。个人姓名本身也不包含身份证,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
至于,本质是舆情发酵导致的损害,也非个人隐私通过公告泄露,是其他方行为如所谓开盒人肉搜索等关联到的未经正式信息,结果上是通过部分是未经证实的信息,部分是其他方声称的信息,导致李小姐社会美誉度下降,对李小姐的损害结果也非个人隐私信息本泄露身。尤其,这些损害也与公告信息无关。你之前所谓引用校规,然而校规本身仅提及与外国人交往,与网传虳砲等并无必然关系。公告本身并无对其行为的具体描述。
因此,你的主张毫无法律基础,错指加害人,本身也错配了所谓受害人损失的性质。按你思路这样打官司,害人不浅。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再回到大连学校这个案例
: 从传统侵权要件来分析,学校侵犯了个人隐私,违反了民法典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 从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来分析,学校具有的过错,是能预见到公告个人信息会在互联网上传播,而没有预见,具有过失,因此认定学校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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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114.24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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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能,很多刑案侦查阶段鉴定的多了,定罪无关的甚至都不会进侦结报告。提交的,如果与定罪所依据的证据链无关,判决书不提有啥奇怪?民案你知道有法庭调查环节么?调查环节鉴定,裁判环节认为与结论无关,不可以么?不调查清楚,怎么能有结论?你也配提常识?丢人。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才毫无常识
: 经过鉴定的证据能不提吗?
: 与案情无关法院就不应该批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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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在抬杠,民法典明确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且侵权责任法从没有认定行为违法性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这只是法学观点,民法典实施前大量判例早已证明了这一点。你提侵权责任法根本毫无意义。你枉顾基本事实,不知道除了抬杠还有什么原因?是能增加李小姐胜诉几率?
你提什么学术论文,那你找出来即便论述四要件通说的,有谁认为无违法行为就一定不构成侵权好么?
还什么法条,法理,这二者是对立关系么?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你懂不懂我囯是成文法,法理没有法律法规条文为基础么?割裂二者,还提什么常识?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抬杠的是你
: 民法典中的侵权编,主要是把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吸纳进来,并没有颠覆,因为参与两者草案撰写的学者就那几个人,只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修正补充
: 学术之争要看不同观点学者的论文,而不是判例,判例都是援引法条,只有在法条不明确和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会援引法理,侵权责任法条明确具体争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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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知道是学术争议,难道有谁说了,其他人就不能不认可么?我已经以事实证明,根本不存在吸收,因为从开始就有大量无违法行为也构成侵权的案例。不看事实看什么谁咬文嚼字么?明明存在裁判事实,却坚持事实和自己认知不同,那是事实不存在么?还是必须得曲解事实?这都是毫无意义的。
最后,你连被爱人被损害的是什么权益,都论述不清楚,快别丢人害人了,你主张半天侵犯隐私权,可人家是因为名字被泄露导致的损害结果么?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吸收并不是我说的,而是反对违法性要件的代表人物,王利明教授的论文里叙述的
: 侵权责任有没有违法性要件,这个是学术争议,即使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颁布以后,学者之间还在争论立法机构采纳了谁的观点,并就此都写了很多论文,很多学者认为立法者采纳了违法性要件的观点,而反对违法性要件的代表人物王利明教授就此专门写了论文来论证立法机构采纳了无违法性要件,至于立法机构采纳了哪一方的观点,立法机构从来没有明确说过,也不可能明说,这是平衡,而且更有可能性的是,立法机构兼容并蓄了两者的观点,所谓的要件说,仅仅是学术争议而已,并无定论
: 另外,不管你赞同哪种学术观点,都不影响我说的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你赞同违法性要件,学校侵犯隐私违法,你赞同无违法要件,按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学校违反了注意义务,同样具有过失,这本就是1+1=2或者1乘2等于2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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