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从维护婚姻制度考虑,应废除私生子继承权
你毫无常识,死人民事责任灭失。说的是必留份额的法理基础,而非继承等同于抚养。
【 在 ZHMZFFL 的大作中提到: 】
: 抚养费是抚养费
: 不是继承
: 不能混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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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3.*
所以说你法盲。你认为有啥效力?还私生子?法律根本无此概念,难道有啥公生子?至少说非婚生子女。
【 在 ZHMZFFL 的大作中提到: 】
: 张嘴闭嘴法盲的倒是该想想自己的理解力
: 看不见标题写的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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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3.*
史盲不丢人能死么?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笙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 在 ZHMZFFL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没别人了!!!
: 亲的死光了
: 古代礼法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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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114.254.3.*
FROM 114.254.3.*
没人说什么抚养与继承是同一法律关系,是说遗产必留份额法理。
而且,抚养义务并非债权债务关系,你根本完全法盲。
【 在 ZHMZFFL 的大作中提到: 】
: 索欠抚养费是讨债,而非继承
: 财产优先偿还债务后再分产
: 死了也得从财产还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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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3.*
你才史盲,唐律继承方面私生子无继承权,宋代不是,你自己查查别宅子是啥概念再丢人好么?
【 在 ZHMZFFL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不是史盲
: 但你是胡扯能手
: 你这胡扯一通其他的(遗腹子,“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赘婿都冒出来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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