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先简单说个事实,大同案不可能判qj未遂
关系就是,在刑事案件里,“并不能单凭口供定案,哪怕是被告的;原告的描述更不可能成为定罪依据”,但qj案中“女性权利过大”,已经危及正常男女关系
所以,qj案的关键定罪依据“不能再由女性信口雌黄”,必须客观化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跟取证有啥关系?你敢否认即便无婚姻关系,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是法无禁止即可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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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0.29.153.*
啊?啊?啊?
你咋问出这么低级的问题?
网上不都传开了?app签署协议
或客观空间法则啥的。。
【 在 Adaye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个强字,咋客观?
: 就像故意伤害,一个故意,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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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0.29.153.*
我看法官说的证据,都不是直接证据
其实那些证据,整个“危害他人安全,限制他人自由”啥啥的罪名,不都挺好么?
不知道为啥非得挂到qj上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相互印证,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言词证据,不叫只凭口供。从来没有单凭指控,或者嫌疑人供述定罪啊。个案有失偏颇,必然是事实认定或法理应用(不只是法律适用)存在问题。所以更要以充分的事实严谨的法理纠正。本案不属于单凭口供定罪的情况,这一点法官释疑说的很清晰,关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否确实充分,这个可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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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60.2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