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你们要的后续来了……翟欣欣
作者具备资质即可,具备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就表明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合法资格。你所谓新浪没有采编资质,根本驴唇不对马嘴,毫无常识。
你屡屡制造谣言,当缩头乌龟不敢回应,到处转进企图搅浑水。不要脸。
【 在 bjbj8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自己说转载传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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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编资质可以颁发给符合条件新闻工作者,其具备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就表明其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合法资格。作者单位也不是新浪,新浪刊载没有任何问题,文章合规和新浪有没有采编资质也没有关系。更何况2014年起,根据《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全国新闻网站发放的新闻记者证与对传统媒体发放的新闻记者证一致,以确保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同一标准、统一管理。此类网站记者为作者的文章也一样可以转载。
新浪本身根本就没有是否有采编资质问题,新浪本身不属于采编资质授予范围,这跟新浪转载文章是否合规是两回事。你根本是混淆视听。
【 在 bjbj8 的大作中提到: 】
: 采编新闻是职业行为,资质是和单位挂钩的,所有记者的记者证都要写他们是什么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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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
行为违法性是指“翟欣欣为取得高额离婚补偿对苏享茂实施胁迫,具有违法性。”和基于什么没有关系。“翟欣欣在协议离婚期间及离婚后为获取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胁迫,是导致苏享茂自摋的重要因素。”,这也跟基于什么没有关系。行为违法,达成占有的结果,显然蓄意行为,后果严重。完整证据链。当然,一切要看审判结果。
【 在 bjbj8 的大作中提到: 】
: 财产是婚前的没错,但是,共同财产是可以约定的,苏在婚内写了一个婚姻承诺书。女方基于婚姻承诺书提出补偿要求,这不叫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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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
重点根本不是什么婚前婚后。你根本在蓄意混淆视听。重点是实施胁迫,行为违法。胁迫必然是蓄意的,故意为之。违法是根据客观行为认定的,不是主观上认为自己合法就不是违法。
【 在 bjbj8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不是讲完了么,你想强调就是婚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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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
我贴的是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我不觉得所谓仅有言语威胁是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抗辩理由。小三威胁举报肤白,具有维护公益属性,但是否构成抗辩理由,也要看个案事实。当然以此为抗辩理由,我个人觉得是个正确思路。不过现实些,有个因素,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在另案作为在案事实,客观说,基本没有其他可能了。
【 在 longlong4036 的大作中提到: 】
: 她是怎么胁迫的,凭什么说这种所谓的胁迫是导致苏跳楼的重要因素,怎么胁迫的,目前看到的就是言语威胁而已,这种威胁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其力度甚至都比不上小三威胁贪官说不给钱就举报贪污受贿,至于苏跳楼的原因,这只有他自己知道,永远都是个谜,凭猜测就能定罪这未免太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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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
不谈法律谈啥?老百姓不能谈法律是神秘主义愚昧思维。翟欣欣干了啥,我说的很清楚,由在案证据证实经生效判决认定了性质,至于关联性,那依赖个人主观推断,受害人遗言是证据,不可能苛求主观感受,司法实践常常看结果。
【 在 longlong4036 的大作中提到: 】
: 假如你是律师讨论法律问题,建议你去法律版,假如在这里讨论,建议你用老百姓能看得懂的通俗语言,这里不是复述生效判决,我们讨论的就是翟到底干了什么?苏的死跟翟的言语威胁到底有多大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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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
赠与纠纷涉及的是2017年4月至6月,结婚登记婚前的事项婚。根据判决书,包括——
1、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赠与车辆、物品;
2、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5月11日的小额钱款转账。
3,2017年6月5日至6月7日期间婚前及结婚当日转账共计133.8万元;
4、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婚内转账53万元。
以上均与生效判决认定的,“翟欣欣为取得高额离婚补偿对苏享茂实施胁迫,具有违法性。”、“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摋的重要因素。 ”无关。这些是离婚财产纠纷时的行为。
【 在 geostar 的大作中提到: 】
: 应该是有条件赠与吧,条件没实现,可以要回。
: 翟欣欣这个,是讹诈导致的赠与。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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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
关于赠与事项,已发生赠与没有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的规定在民法典第十一章有明确规定,赠与事项,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关联,是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6月27日之间发生的。
【 在 geostar 的大作中提到: 】
: 应该是有条件赠与吧,条件没实现,可以要回。
: 翟欣欣这个,是讹诈导致的赠与。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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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
另案你有什么问题可以贴出来讨论。
个案事实不同,无法类比,我国也非案例法。
现在的问题是你屡屡造谣。包括不限于:侦查机关违法立案,违法拘捕,审判机关审限超期,已执行且早已超过上诉期的判决未生效,判决认定翟欣欣离婚财产纠纷中行为违法性与登记结婚前发生的赠与事项相关。你一个也不敢回应。
【 在 bjbj8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自己去看王嵩岭吴敏办的那个案例啊,其实类似的案例非常多。因为争议太大,裁判文书网里基本上所有敲诈勒索的文书都下架不让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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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
胁迫行为并不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充分条件。违法行为并不一定都成犯罪,要看违法结果是否达到刑事标准。
【 在 longlong4036 的大作中提到: 】
: 小三威胁有夫之妇说不给钱就告诉你老婆,情妇威胁贪官说不给钱就举报贪污受贿,男方认怂给钱了,是不是就坐实了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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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