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妻子想去吃火锅被拒跳车身亡,丈夫被控过失致人死亡
怎么控制啊?要是打开车门,威胁说要跳,这时候还勉强有机会控制,但如果打开车门立即就跳下去,怎么控制?
这种情况,既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除非已知对方有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行为,勉强可以定性为可预见。
类似野生动物园下车案,女方下车被老虎吃了,男的并没有被判刑吧?
【 在 lulu5821 的大作中提到: 】
: 危险发生在其可控制的空间范围内,有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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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义务不履行为即过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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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更是有问题了,法律上更不应该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疑罪从有。否则所有被裁员跳楼的人,对方都是过失致人死亡。因为案例很多,更符合可预见性了。
【 在 herowu1989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不认为会这么毫无征兆说跳就跳,反正现在人死了,又没有内部记录仪之类的,男的肯定挑对自己有利的说
: 按我的经验 女人肯定跳之前口头威胁,这时候就看男的是火上浇油,还是灭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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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好了,如果有,一定会在书面记录里。
这也是为什么说,“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法律裁决必须是论迹,否则就是莫须有,否则就有一百个理由给任何人定任何罪,可以了解一下什么叫腹诽罪。
在想一想,如果你争吵的时候,对方开车跟大货车相撞把自己撞死了,而你还活着,这时行车记录仪记下了你们的争吵,那么你是否也是过失杀人呢?因为扰乱司机开车而造成车祸则是更加可以预见的事情了。
【 在 herowu1989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有次驾车时也争吵,曾经有过冲动的念头,一闪而过,那时候要是再被顶几句火上浇油,真可能去撞墙……不过还好没发生,控制住情绪了
: 我只是按照一般人的判断推测一下可能的情况,
: 至于法律判案,他的信息肯定比我多,也许没有全部展现在楼主短短的帖子里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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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喽,可能有,也可能没有,有没有这个事情以什么来确定呢?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你争吵中教唆死者自杀,然后死者撞向大货车,你当然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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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所以说跳车这个事情,是不可预见的。不应用于 过失致人死亡。
【 在 woodguy 的大作中提到: 】
: 瞎类比,争吵可能会影响驾驶员开车,难道也能影响后排乘客跳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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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刻意或者无意中漏掉书面信息中的重要内容
2.书面信息中并无其他重要信息
请问下你是认为第一条的概率很大是吗?
【 在 herowu1989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新闻也没有把书面内容都放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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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humy111 FROM 117.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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