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王某文妻子发布微博
我不觉得拥抱下会坐牢,搂一下算性侵……至于拍一下肩膀算性侵,也超出我的观点认识范围。至于你说不愿意就算,如果反过来也算性侵,法律明示了,我可以接受,但不支持。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主动靠也是喝醉了主动靠。你不想坐牢,就应该叫女同事或女服务员来照顾。搂着当然也是性侵,国外公司领导拍女下属肩膀,都算性侵要解雇的。为什么?因为女人不愿意。你觉得没啥不算数,劫匪还觉得拿运钞车的钱也没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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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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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有的说辞情况下不能认定,不代表法庭判决不能认定,法庭认定了的也可能法理上有漏洞,这些根本就不矛盾。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前后发帖自相矛盾吧。刚才说摸胸不够判一年半,应该还有包厢和客房的证据。现在又说怀疑包厢不能认定事实。已经认定了才会判一年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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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里从无性侵字眼。
【 在 lulu5821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院已经根据证据链条认定的事实,你做这么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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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你这样的法理,比如周某如果只说了有人性侵这四个字,那可以。但是她说的很多内容都是有所指对象的,即便张冠李戴,也是存在捏造的,捏造行为本身也不一定构成捏造事实诽谤,情节或后果要达到一定得严重程度。至于诬告,也是你说的,这跟捏造事实诽谤侮辱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
至于王某诽谤,那也要看其指摘散布的哪些内容不实,以及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你现在就认定一定构成,难道不是未审先判?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捏造事实”当然不是指捏造早餐吃一个包子还是两个这种事实,而是指会影响公众评价的根本事实。周某的陈述,只要性侵确实存在,其它细节不影响公众对张王的评价。而王某妻捏造的“公检法受舆论影响”“周某诬告”会改变是非对错的性质。既然判了王某猥亵和张某强制猥亵,那周某就没有诬告。既然有人证和监控做证据,有法条做依据,那司法的判决就是合理合法的。舆论怎么说,改变不了监控和法律的内容,也不影响判决结果。因此,显然是王某妻诽谤,周某没有诬告,司法也没有冤枉张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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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官方通报从无性侵的内容。现在行政诉讼(针对拘留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名誉侵权)都已立案。张的刑事判决还有二审程序,你大概不知道一旦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自然无效。因此,所谓张王性侵成立,现并不存在。即便存在,也不代表周某所述都是事实,或者虽不是事实但情节和后果达不到侵犯名誉权标准。原被告法律地位平等,被告有权在他案中主张相对本案原告的请求权灯,这毫不矛盾。
而且,你说罪犯,那么是刑事犯罪,基本上是公诉的,受害人的报案行为(没有涉及向外界散布)也不会因造谣被起诉(根本不会受理),而诬告罪是公诉案件。因此不大会存在罪犯亲属控告受害人的问题。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既然张王的性侵成立,那告周某诬告或诉造谣就不会立案的。否则所有罪犯的亲属都去起诉控告被害人,不是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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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拍肩膀这些,以前确实没少干啊……当然,年轻时候多。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不觉得你就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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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很简单,诉的事名誉侵权,侵权方式是捏造事实诽谤。这个不需要主观故意要件。主观上本就认定错误,也不影响客观上侵权,诽谤行为的成立。诽谤罪才需要主观故意。而民事侵权行为,只要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就可以。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诽谤诬告都需要主观故意,如果周某是因为醉酒导致误判,那就不构成故意。再说王某文确实性侵了,也没有冤枉。至于周某有没有提张某,是她的自由,没提也不犯法。性侵的事实,需要司法判断是猥亵还是强奸,还是其它。受害人陈述不准是合情合理的,调查审判没结束,法官也不知道啥性质,受害人怎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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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故意也不是某人自称酒醉不知道事儿了就可以否定。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诽谤诬告都需要主观故意,如果周某是因为醉酒导致误判,那就不构成故意。再说王某文确实性侵了,也没有冤枉。至于周某有没有提张某,是她的自由,没提也不犯法。性侵的事实,需要司法判断是猥亵还是强奸,还是其它。受害人陈述不准是合情合理的,调查审判没结束,法官也不知道啥性质,受害人怎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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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根本就没性侵的概念,一般来说区别于强奸的含义不是指程度,而是方式,强奸本来狭义是发生了两性行为。性行为也是一般特指两性行为(同性不好说了就),不是搂抱了就可以说发生性行为了……当然你非要这么说不怕误解,尽可以继续……
我只是说现在说还早,也没说上诉了就是改判了,行政诉讼了就是推翻行政处罚了。即便醉酒和性行为都存在,也还要加上达到使妇女不能抗拒和不知抗拒程度,以及同时存在,这样才可以认定为qj。如果上面内容换成猥亵行为,也一样成立。
仔细看人家二位的主张,极力否定周某是不能抗拒不止抗拒的状态,举了大量例子。指出一些亲昵行为是周某主动导致,并不是承认这是性行为。并指摘周某开始所贴内容有很多与事实不符,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同一材料中,供述人如果存在不实内容,必然降低其他所述内容的可信度。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性侵是指代猥亵和强制猥亵这两个行为,干脆都改判强奸,我还能少打几个字。
: 判决的效力和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是两码事。你就是主观唯心主义,完全不顾事实的存在。醉酒和性行为都是事实,张王和老婆们也都认同的,他们主张的是周某勾引在先,认为周某自己愿意发生关系,所以没有强制。他们法盲,不清楚强制不是必须女方躲避,男方暴力制服,女方醉酒后勾引,男方上钩也属于强制。因为女方的肉体在勾引,人格已经失去判断力自控力了。如果十岁女孩勾引男人发生关系,难道也能叫自愿?所以辩护的主张不能成立。
: 原被告地位平等,但张王拿不出用以起诉和控告周某的事实啊。你说立案是什么时候,去年的话应该早开庭了吧?诉周某什么呢,管猥亵犯叫强奸犯叫错名字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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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1.216.116.*
FROM 221.216.116.*
重点难道不是喝了酒?或者虽认为这是正常的互动,未经允许就拍了肩拥抱一下?
这样别说能判一年半载,能拘留么?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重点是愿意,对方愿意你这么干,就不是性侵。你到泳池里挨个女的拥抱拍肩膀试试看。作为一个人,你有责任判断对方是否愿意,判断不好就问问,否则就是侵犯。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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