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王某文妻子发布微博
好笑,这根本与本罪构成要件无关。怎么能够做为抗辩理由?你咋不说了看了毛片,吃了痿哥也没规定不是抗辩理由呢?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否构成猥亵,嫌疑人的醉酒因素不是考察范围”,这句话如果有法律根据就请你贴原文,如果没有就请你承认是瞎编。谢谢。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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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想想,这不是立法问题么?刑法范围罪行法定。民法范围,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可为。这都是立法规定的。并没有排斥公序良俗等你所谓“道理”。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司法也要讲道理,守法也要讲道理,被违法侵害也要讲道理。这个道理就是法理。你不会以为只有立法需要讲道理,司法执法只需要讲法律,不再需要讲道理了吧?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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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有规定,你根本不愿意正视。猥亵同样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刑法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制猥亵才是刑法范围的罪行,一般猥亵的行为与强制猥亵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强制猥亵,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一般猥亵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
必须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也就是强制猥亵,而猥亵无此限制。猥亵行为如果缺乏强制性或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一般猥亵与强制猥亵的区分因素也就是罪与非罪的考察因素主要有:
一、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明显的性象征意义;
二、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三、猥亵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五、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干嘛要去找案例?如果法律第一天颁布,没有任何案例,是不是就不能讲道理了?咱们是大陆成文法,不是案例法。如果你不喜欢,太平洋没加盖。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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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的有任何错误么?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354楼|bocaj|2022-06-25 00:01:42|展开
: 回复|发信|转寄
: 王某文一方是民事起诉,怎么可能追究周某刑事责任?你为什么要活在想象中?未来不排除王某文方刑事自诉诽谤罪,但这还未发生。报案要求追究周某猥亵责任,也是公安机关侦办,是否刑事立案也不是王某文一方可以决定。一般来讲,这种程度基本上也是治安处罚范畴,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起码,是不是刑事犯罪不是你能决定,你也不能确定,为什么要最做为讨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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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捏造事实,需要周某提起诉讼,法庭判断啊。我从没有预设结论,是说现在不能这么判断。是你一直预设结论。王某的诉状我也没看到,说周某诬告本身也是观点,肯定有主张的事实。王某文家属报案,说猥亵等的内容,你这么说,周某还是以强奸报案,最后也没说王某文强奸成立,那周某是诬告么?主张,观点,如果那么严格,是否等于侵害公民申诉,报案的权利呢?
法律上不支持相互猥亵也是你的观点而已,王某文和也在提起行政诉讼,试图洗脱猥亵罪名,不是有了行政处罚就不能申诉,声辩。退一步说,即便最后王某文家属被判刑了,现在也不能说其行为是诬告,到那时成立的不代表现在就成立。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王某妻说周某诬告,是捏造事实。
: 事实是司法已经判断了王某侵害行为成立。
: 王某妻说周某强制猥亵,是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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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看是否情节显著轻微。房事龙如果只搂一下,人家不同意,就没在继续,如果被控告,连拘留也不会有。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违背意愿拘留,强制违背意愿判刑。
: 愿意被搂,上赶子被搂,不算。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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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猥亵还要看情节是否恶劣。“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搂抱 被拒绝,就构成猥亵。至于是拘留还是批评教育,那是处罚的程度不同,不等于不构成猥亵。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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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根本不是强制猥亵构成要件。
本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三次给你贴“强制猥亵”的形式要件
: 3、行为内容为强制猥亵、侮辱。
: 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他人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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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条啊。已经贴了。没有提到酒后免责的内容。是你主张酒后免责,就要你举证啊。即便我主张消极事实,举证责任也是你的,你懂么?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认为不可能也要贴法律原文作根据,这时候又不谈“以法律说理”了?你觉得不可能的事,就不需要拿出法律,你就可以代表法律?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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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你的想法,跟我无关。我从未支持过。
【 在 maji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不就是支持猥琐男和强奸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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