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王某文妻子发布微博
公检法都是司法机关,职能不同,你所谓行政处罚也是司法审判,是毫无常识的。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 我真是多余和xx浪费时间。拜拜吧。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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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根本不明白,公检法,分别执行侦查,公诉,审判,不同的司法只能,都是司法权一部分。毫无常识。其实还有,检察机关也可以负责部分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同时同时履行治安处罚的行政职能。
【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于您说的“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
: 王某是行政拘留,在王某案中公安机关行事的是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
: 司法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怎么做出的司法审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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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喝了酒不是免于骚扰猥亵责任的抗辩理由,这个你敢双标的不承认么?不管王某文是否喝酒了,人家主张自己没有同意意思表示就行了。至于人家理解这是周某行为为勾引,也只是对其行为不检点的指摘,勾引本身也无法律明确规定其含义,把酒后骚扰异性理解未勾引也无法律禁止。如果措辞被认定为侵权,也可以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理解问题不是捏造事实诽谤范围,周某可以主张侵犯名誉权追究责任。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周某可能亲了王某,但这不等于就是勾引。因为周某醉酒,不能真实表意,王某也非常清楚周某醉酒。如果周某当时不是亲王某,而是说别送我回酒店,我要买机票去美国,王某会真送她去机场吗,还是当成醉话不理睬?那么王某当时是真认为亲吻表示周某想跟他亲热,还是知道是耍酒疯,但打算顺水推舟占便宜,将错就错xx?
: 王某,王某妻其实都很清楚周某当晚一切表现都是醉酒的表现,但故意捏造成“勾引”。就像他们比谁都清楚周某是性侵的被害人,却昧着良心、厚着脸皮控告周某强制猥亵王某,反咬一口。我倒不认为这是王某和贤妻自己的主意,普通人没有这个经验,也没这么不要脸。这显然是律师或公关纯粹出于利益的计策,完全不顾公序良俗和礼义廉耻。而这种以攻为守、颠倒黑白、玩弄法律、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击受害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特别见于社会热点。应该很快就会被严惩了。等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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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处罚和判决看,王某文没有被批捕,检方甚至不愿指控。张某一审判决中其行为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其自供,证据过于单薄。周某开始控告,被不予立案,才诉诸舆论。对方在其诉诸舆论的情况下,也诉诸舆论可以理解,在对方通过此方式成功“影响”了、“左右”了司法情况下也有此期待,情有可原。二审和其他诉讼还在进行,为最终结果努力,一是合情合理,二是不要过早下结论。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另外,王某妻张某妻口口声声说周某煽动舆论左右司法,实际上真正这么做的是她们自己。必然是xx律师和公关,明知道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坐牢无疑,但还想赢得王张两家的信任,才能委托他们并大把花钱。他们见利忘义,建议委托人通过网络散布黑白颠倒的事实,抹黑被害人,煽动不明网友对被害人进行指责侮辱,要求司法惩罚被害人,从而给司法施压。这属于铤而走险,赌一把司法会被过裹挟,作出错误判决。可惜本案事实过于简单,证据过于充足,张王两个流氓过于愚蠢,玉帝下凡也不可能光天化日指鹿为马。一切阴谋最终都成为阴谋家自己脖子上的绞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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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证人证词均未表示周某不能真实表意。你可以说一审判决推断如此,但不能说所有人清楚,认可这一结论。也不能要求他人认可这个不是事实的内容,并做为讨论的前提。同时也没有人认为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状态下可以猥亵,奸污,洁身自好是道德要求,没能洁身自好,与人通奸,和猥亵强奸并不等同。并不是别人指出这一点,有此观点,就可推定别人道德堕落会遂行不洁身自好之事,甚至乘人之危强奸猥亵。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醉酒不是假设是事实,证据见张某的判决书。王某张某和在场的所有人都清楚周某醉酒,清楚周某不能真实表意,这也是他们敢于性侵的前提。你和我争论的结果,不能凌驾于司法的判断。你有更多疑问可以继续和法庭交流。
: 很多人声嘶力竭要证明周某不检点活该被占便宜,我实在不理解什么动机。如果你是男人,坚持这个认知,以后遇见醉酒女人来勾引,上了钩十有八九要步张王后尘,还有一二被敲诈勒索或者割肾。对谁有好处?如果你是女人,以后被人灌醉xx,是不是醒来就默默骂自己淫荡,不予追究?如果你是父母,难道希望自己儿子女儿,出差宴请,商务销售,酒后被罪犯侵害,还反被罪犯控告坐牢,被公众侮辱谩骂?
: 没有法治的社会,除了对罪犯有好处,还对谁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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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有人作证指责周某酒后在未获得别人同意意思甚至在表示反对意思厚还亲吻别人,触摸别人下体么?至于这个行为怎么解读,对一些事件性质认定的影响,是另一回事,也可以争论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唐山打人的事不一样。喝醉不能保护自己,所以别人不能来侵犯,但不等于你可以侵犯他人。有人趁唐山黑涩会醉酒去摸他们不行,黑涩会醉酒打别人也不行。法律惩罚的是侵害的发生,不是喝不喝酒本身,保护的是被害人,不是保护醉酒。醉酒杀人还是要偿命,醉酒把自己磕死也活该。法律不是教条,是适应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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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说的是周某猥亵王某文……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依据呢?拿出法律和事实论证,成立才行。
: 醉酒不能真实表意,构成强制猥亵或强奸,是现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你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人大修法,下次按你的判。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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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这么认为,但这没有法律依据。男女法律地位平等,猥亵罪对象没有性别限制。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女醉了摸男的不构成,男的醉了摸女的构成。
: 不要觉得不公平。男女本来不一样,不一样的规则才是公平。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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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没有在判决书中引用,应该是陈某丽证词中一些内容没有引,查阅案卷可以去证实,我只是猜测,当然另一种可能是陈某丽证词没有包含这部分。如果这个证词被采信甚至只是被引入判决书,那么周某所谓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状态的认定,就更加不稳固了。
【 在 LucaToni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于脖子上的小草莓我来补充几点吧:
: 1.判决书上写了,华联超市的女员工陈某丽证实,当晚和王某文一起送周回房间后,“看到左脖颈上有一个圆形红印”。
: 2.王某妻曾发文:我丈夫是和华联陈某丽(女性,未饮酒)共同搭乘出租车送周某回酒店的。我丈夫和周某坐在后座,陈某丽在副驾驶。路上周某借酒劲搂抱我丈夫,摸他胸、全身甚至下体,并强吻我丈夫,在脖子左侧留下了明显的吻痕(俗称草莓印)。我丈夫明确表示拒绝:“XX,别这样,别这样”,周某回应“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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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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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费劲找了,根本没有这样的法理。不服你就贴出来。判断是否构成猥亵或骚扰,或者说惩处猥亵和骚扰行为的法益,是保护被侵害对象的,从侵害实施主体角度说什么法理,根本就是笑话。侵害主体主观是否恶意,是否有必要,是否会获益,都不是猥亵骚扰行为构成的要件。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没去查,但法理上不会错,你们可以去找原文反驳我。
: 道理是这样,规定女性醉酒摸男人不够成猥亵,是因为,通常情况女性不会利用这个免责条款来故意酒后去侵犯男人。因为女人清醒状态摸男人,也不难摸到,不难获得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机会,如果对方不愿意,也不易被追究。所以没必要假装喝醉再摸男人。另一方面,男人被醉酒女摸,如果确实不乐意,很容易凭借体力推开女人,离开现场,保护自己。即使不离开,不硬也不容易被强奸。总之男性的性损害风险更低。反过来也可以分析为什么规定男人醉酒性侵不能免责。
: 法律的本质就是社会成员缔约,而不是上帝或权力的旨意。大家都觉得合理的规则,就可以固化为合法。如果觉得有问题,有新情况,可以随时讨论修改,不断完善。所以,我们的公共讨论,并不是为了遵守权力的规定,以免受罚,这是低级的顺从。追求法治,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正当利益,也就是实现公正。或者无限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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