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王某文妻子发布微博
行政处罚哪里有上诉一说?人家已经提起行政诉讼了。发到网上也不是王某文和家属,张某家属开始的时候,也是在处罚前,判决前就开始的。说什么泼脏水那是预设立场。至于人家怎么处理家庭问题,跟你有什么关系?还是谁看不得人家还不家破人亡,气急败坏?
【 在 maji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被判刑被处罚觉得冤枉就去上诉啊,跑到网上泼脏水就是泄愤而已,什么年代了,妇女不需要贞节牌坊,泼脏水也没意义,还不如劝劝自己老公,别拎着生殖器到处发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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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立是民事案件原则,跟犯罪有什么关系?公民非经人民法庭以适当程序定罪,均属无罪状态,因此人家认为王某文家属没有犯罪,毫无问题。你认为犯罪才是完全错误,至少加上犯罪嫌疑才行。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所有犯罪都是这样,举报犯罪和必须立案的都是指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对周某诽谤,对公检法造谣,是侵害名誉的行为,一般不告诉不处理。而且“可以认为公安已经注意到”也不成立,网上每天有的是自称被害或害人的言论,公安没有义务和能力调查每个网络信息。你不要情绪化,冷静思考一下。
: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犯罪,只看事实和法律。你认为王某妻没有犯罪,可以从这两方面辩护。说没被立案起诉就没犯法,这是人治的的思想,用司法的权力判断替代了实质的内容判断。会犯大错的。比如偶尔贪点小钱没被惩罚,就觉得没事,大家都贪法不责众,然后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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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文一方是民事起诉,怎么可能追究周某刑事责任?你为什么要活在想象中?未来不排除王某文方刑事自诉诽谤罪,但这还未发生。报案要求追究周某猥亵责任,也是公安机关侦办,是否刑事立案也不是王某文一方可以决定。一般来讲,这种程度基本上也是治安处罚范畴,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起码,是不是刑事犯罪不是你能决定,你也不能确定,为什么要最做为讨论的依据?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自己都引了刑法,王某妻告周某诬告罪当然目的是刑事追究。如果不成立,周某就可以告王某妻诬告啊。你定睛看看。而且王某妻还告了周某强制猥亵呢,这要成立就搞笑了。王某男没喝醉摸周某一下是违法,周某女喝醉了回摸王某一下是犯罪。这种明知不成立的控告属于恶意控告,不需要审理,根据已知存在与控告目的矛盾的事实,就可以判断诬告。
: 王某妻、张某妻之所以敢这么得瑟,主要还是法治环境没有建立。被害人、公检法和社会大众对法律都不较真,也不习惯违法必究的解决问题。否则王某妻第一篇作文就坐牢了,比王某张某都快。毕竟不需要侦查,微博都摆在那里。
: 要记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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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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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实在感人,侦查机关怎么能行认定有无犯罪?那是认为有必要采取侦查措施查明。违法认定通过行政决定做出。存在互相摸逻辑上也可能都希望自己可以摸,而不愿意别人摸自己啊,还可能都愿意被摸,而不愿意摸别人(摸别人事被迫的)。怎么一定是有且只有一人不愿意被摸?还有可能当时愿意,回头否认,这么多种可能,你凭什么排除?警方也有可能处理不妥,认定有误呢。为什么提起行政诉讼、控告,药被污名化为藐视司法,打击报复?这是公民正当权益好不好?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相关证据不都公布了吗,警情通报,张某的判决书,王某妻的一摞小作文,网上不都有吗。已查明,发生的事实是周某摸了王某,王某回摸了周某。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其中有一个人不愿意被摸,且只有一个人不愿意被摸。既然王某已经因为猥亵他人拘留,证明司法判断事实是周某不自愿的,王某自愿的。那王某妻告周某强制猥亵王某当然是捏造了王某不愿意被摸的基本事实。再说王某被摸完立马下单套套,说明不但愿意被摸,还愿意被x呢。
: 在司法判断的猥亵事实,和王某买套的事实基础上,还主张王某被性侵,这就是藐视司法的严肃性,把司法控告当成打击报复周某的工具,而不是真的为了主张自己被侵犯的权益。这种赤裸裸的违背法治精神,浪费司法资源,侮辱法官和大众智商的行为,应该得到严惩。否则会被讼棍和公关当作煽动舆论、颠倒黑白、迫害被害人的惯用手法,破坏社会公正,危害公共利益。这种事发生不是一回两回了,已经成为坏人被告后普遍的反击手段。如果放任不管,以后每个人都可能被罪犯侵害完,再被罪犯恶人先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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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要捍卫别人反驳的自由。不满意可以去司法途径解决,没有被法庭禁止的发声行为,双方都可以采用。
【 在 maji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国社会存在结构性不平等,现阶段只能通过这种手段伸张正义,对标美帝的me too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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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0.*
她可以发声,对方也可以发声啊。法律地位平等。
【 在 maji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她有的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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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0.*
她是预设立场来曲解法律,这是大忌。
【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既然您法律讲的一套套的,
: 王某文只是行政拘留,您就讲讲,为什么您散布他”经过司法审判”和是“案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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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2.13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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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指摘言论,当然要为自己的事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后果,你怎么知道人家不能承担?事实上通过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向公安机关控告,都是人家寻求厘清事实真相和准备承担后果的措施和态度,也是准备在司法程序通过证据等证明自己观点的表现。周某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也没有人意图或者可以剥夺。双方是否构成侵权,诽谤,构陷等也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司法司法程序判定。既然有一方可以诉诸舆论,对方也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同样也可以。所谓后果,不是想不想,而是必然要面对的。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王某妻既然选择利用舆论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就必须同时拿出证据。空口白牙污人清白当然是造谣诽谤侵犯名誉。如果王某妻悄悄去控告和起诉,没有宣传,自然就不需要公布证据。关键在于,是否通过散布周某被控告的事实,对周某名誉造成了影响。如果是,那王某妻就有相应责任。否则有人每天拿着编造的证据去控告马云杀人抢劫随地吐痰,每天发微博散布,却隐瞒最终法院审查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结果,这不用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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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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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行政处罚,根本不是司法判决。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王某因为猥亵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拘留15天,这事儿你不知道?你这么上心,不是他家亲戚吗?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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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做出的,公安机关不是审判机关,没有审判的权力与职责。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行政拘留也是经过司法审判做的决定啊,否则呢,扔骰子决定的?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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