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王某文妻子发布微博
依据呢?拿出法律和事实论证,成立才行。
醉酒不能真实表意,构成强制猥亵或强奸,是现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你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人大修法,下次按你的判。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醉酒了去强亲男人、摸男方下体,就是猥亵,就是侵犯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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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不是周某的钩,是自己心中恶魔的钩。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遇见醉酒女人来勾引,上了钩十有八九要步张王后尘”,你是认为周某是在下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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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醉了摸男的不构成,男的醉了摸女的构成。
不要觉得不公平。男女本来不一样,不一样的规则才是公平。
【 在 colorfulrock 的大作中提到: 】
: 王某诉周某的案子还没开庭,等等吧。句王某妻子说王某脖子上有吻痕,而且同车送周某的女同事有证言,是不是真的有证据,等这个案子开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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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同意不同意醉酒后主动去摸异性生殖器构成猥亵?还是你觉得不能真实表意,不构成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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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去查,但法理上不会错,你们可以去找原文反驳我。
道理是这样,规定女性醉酒摸男人不够成猥亵,是因为,通常情况女性不会利用这个免责条款来故意酒后去侵犯男人。因为女人清醒状态摸男人,也不难摸到,不难获得与对象发生关系的机会,如果对方不愿意,也不易被追究。所以没必要假装喝醉再摸男人。另一方面,男人被醉酒女摸,如果确实不乐意,很容易凭借体力推开女人,离开现场,保护自己。即使不离开,不硬也不容易被强奸。总之男性的性损害风险更低。反过来也可以分析为什么规定男人醉酒性侵不能免责。
法律的本质就是社会成员缔约,而不是上帝或权力的旨意。大家都觉得合理的规则,就可以固化为合法。如果觉得有问题,有新情况,可以随时讨论修改,不断完善。所以,我们的公共讨论,并不是为了遵守权力的规定,以免受罚,这是低级的顺从。追求法治,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正当利益,也就是实现公正。或者无限接近。
【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女醉了摸男的不构成”
: 您说的有司法解释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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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猥亵罪有对男女分别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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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说过男性不能作为强制猥亵的客体呀。
你们就是因为缺乏足够的严谨,头脑简单,所以不能理解法律,或者总是教条的使用法律,造成错误判断。
女人把男人拘禁或捆绑起来进行猥亵当然可能,女人比男人体力强或用凶器、条件胁迫也可能。更多的是近年来同性恋间性侵,和对未成年男性性侵显著上升。所以男性当然有必要受到保护,成为本罪客体。
然而,刚才他们问的是,醉酒的女人摸男人下体是否构成猥亵(没有强制)。单一摸的动作当然不应该构成猥亵。如果醉酒后持刀胁迫男性被摸又是另一回事。这是先强制,后猥亵,先侵犯了人身自由,甚至故意伤害,还没摸就已经犯罪了。男人面对凶器,也失去了体力优势,无法反抗。另外,没醉的女人摸男人,如果男人报警,证据充足,也应该认定猥亵。因为女人没醉,应该先询问和判断对方意愿。
如果规定女人喝醉摸男人,女人有责任,势必会出现大量流氓把女人灌醉,然后诱导女人摸自己,或诱导女人脱衣服,最后占了便宜又追究女人责任的不合理情形。
【 在 LucaToni 的大作中提到: 】
: 友情提醒你一下,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三十七条已经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成了【强制猥亵、侮辱罪】,条款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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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改成了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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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看来连你也没想到王某文老婆的底线,会低到反过来去控告周某诬告,和强制猥亵的程度吧?王某文老婆最早的小作文,就煽动(购买?)很多网友呼吁让周某坐牢。按张某的判决书内容,你能想象一个醉成那样的女子,被两个男人性侵后,在网络发声维权,却要担心自己坐牢的荒谬情景吗?如果允许这种情况存在,如果王某妻这种下三滥手段没有成本、不受惩罚,中国将变成什么样的社会?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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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文一方是民事起诉,怎么可能追究周某刑事责任?你为什么要活在想象中?未来不排除王某文方刑事自诉诽谤罪,但这还未发生。报案要求追究周某猥亵责任,也是公安机关侦办,是否刑事立案也不是王某文一方可以决定。一般来讲,这种程度基本上也是治安处罚范畴,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起码学,是不是刑事犯罪不是你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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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笑到肚子疼。性行为可能“都希望自己可以摸别人,不希望别人摸自己”???这是擦手呢吧,哈哈哈。你真是啥话都说得出来,灌这个楼真长见识。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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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实在感人,侦查机关怎么能行认定有无犯罪?那是认为有必要采取侦查措施查明。违法认定通过行政决定做出。存在互相摸逻辑上也可能都希望自己可以摸,而不愿意别人摸自己啊,还可能都愿意被摸,而不愿意摸别人(摸别人事被迫的)。怎么一定是有且只有一人不愿意被摸?还有可能当时愿意,回头否认,这么多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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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声必须有理有据,要拿出事实和法律来支持自己的主张。空口白牙说别人犯罪当然是诽谤。自己的主张与自己承认的事实相矛盾,则是故意捏造事实的诽谤罪。比如王某妻在已知王某因为猥亵行为被处罚拘留的情况下,还说周某是陷害,这就是对周某的诽谤。因为周某的报案已经经过司法判断存在违法事实,不是陷害。王某妻不认同猥亵的处罚,应该质疑公安,而不是说周某陷害。王某妻显然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不是正当的发声,而是煽动舆论,给司法施压。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也要捍卫别人反驳的自由。不满意可以去司法途径解决,没有被法庭禁止的发声行为,双方都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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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x。法律的宗旨是扬善除恶,伸张正义,保护弱者。对被害人和罪犯的要求怎么能相同?周某公开发声原因是受到侵害,目的是寻求帮助。周某的作文,基本事实是真实的,违法行为和侵害都确实存在。周某没有法律意义的过错,当然不应该承担责任,作为被害人更不该面对因为公开求援而可能坐牢的风险,不应该被罪犯和家属公开恐吓。否则,还有还有那个被害人敢发声?被害人都噤若寒蝉,罪犯岂不是肆无忌惮?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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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指摘言论,当然要为自己的事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后果,你怎么知道人家不能承担?事实上通过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向公安机关控告,都是人家寻求厘清事实真相和准备承担后果的措施和态度,也是准备在司法程序通过证据等证明自己观点的表现。周某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也没有人意图或者可以剥夺。双方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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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一直把自己编造的内容当成事实在这里胡说了,没有一个字是对的。我现在怀疑你利益相关,才会这么大热情,却如此离谱。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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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有处罚和判决看,王某文没有备注批捕,检方甚至不愿指控。张某一审判决中其行为认定的例子主要依据是其自供,证据过于单薄。周某开始控告,呗不予立案,才诉诸舆论。对方在其诉诸舆论的情况下,也诉诸舆论可以理解,在对方通过此方式成功“影响”了、“左右”了司法情况下也有此期待,情有可原。二审和其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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