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鹏宇案真是一个影响深远的案子
官方也是当时人之一,当然捡对自己有利的说了。
记者才是真正的第三方,总不能所有的记者都有偏见吧。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的匿名发言你可以不相信。官方的报道你相信吗?
: 《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 王骏勇
: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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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是所有的记者啊,没有记者的反转报道。只有官方的反转说明。
搞虚假报道的,正常没多久就会有反转报道出来。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第三方不假,是不是公正的第三方就不一定了。
: 无良记者为了博眼球搞虚假报道的事也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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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就得了,程序正义比事实正义更重要。
不管真相如何,彭宇案就是程序错误的判罚,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因为前面有派出所笔录丢失,派出所民警在回答笔录照片时没有第一时间说实话。所以,当时的舆情普遍怀疑公安系统为原告做为证。所以,领导害怕这个接警记录公布出来,不但不能澄清事实,反而引起更大的怀疑。所以没有坚持公开宣判而是选择调解。
: 现在看,当初的这个决策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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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看判决书了么?
1.因为被告没有提出老太自己摔倒的说法(实际是说不知道老太怎么摔的),所以排除老太自己摔倒的可能性。
2.陈二春 没有提交身份信息,所以不被认为是证人,事后补交了,确认证人身份,但是证词不采纳。
3.警察做伪证,但是证据还是被采信了。
4.关于被告做好事的论证,公然引导普通人是不会做好事做那么彻底的。
这么多瑕疵,还说没问题,你眼瞎还是脑残?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不是疑罪从无,而是高度盖然性。
: 从本案一审查到的各项证据来看,判二人相撞事实成立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
: 本案并未违反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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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春和彭宇都没看到老太怎么摔的,因为下车的时候人挤人了。
陈二春有段证词是,下车后走了几步扶起老太,说明老太是自己摔倒的可能性更大,但是没被采纳。
说来说去,整个判词就是典型的现有结论后找证据,把不利的证据都排除,有利的证据不管有没有瑕疵都算上。
另:你不是喜欢按常理推断吗?
按常理是不是每份笔录都拍照?那正好笔录丢失,有正好有手机照片的概率多大,这都没问题?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审判决书我通读了多遍。我认为除了扶人的判词属于“用力过猛”不合时宜,其他都没有问题。
: 1、并非排除自己摔倒的可能性,而是根据各种证据和证人证言,认为是因相撞而摔倒的可能性更大。民事案件不搞疑罪从无,而是看哪个可能性更大。
: 2、陈二春的证词并非未被采纳,判决书里提到了陈的证词。但是因为陈的证词里明确说的是他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不能证明原告是自行摔倒还是被人撞倒,所以不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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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imao FROM 21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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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综合了有利的证据,没有考虑不利的可能性
除非是先有结论,否则,正常人都能看出判断有问题。
最没问题的推论,恰恰是为什么扶,为什么代缴钱,又是不能由法官来作为判案依据的。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没有直接证据(例如视频等铁证)的情况下,不能单凭某一项证据就定案,要综合所有的证据综合评判。
: 这个案子,综合法庭调查查明的各项事实,做出二人有相撞的判断完全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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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imao FROM 218.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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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都不喜欢常理推断吗
法官被发配的新闻网上一直有,但是官方没有出来辟谣,所以按常理是默认了。
【 在 xibeigewu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哪里了解的这个法官社死了?
: 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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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4.46.*
不是见义勇为,可以是做好事
法官利用普通人的用词不严谨作为关键证据来排除非常常见老太自己摔倒的可能性
说服力太不足了。
【 在 xibeigewu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是仅仅扶人,构不成见义勇为,懂这个道理么?
: 法官是为了反驳彭宇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
: 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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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说的是下车是发生了碰撞,但是不知道是什么人(分散了注意,所以不知道老太怎么倒的)硬说成彭宇承认撞了老太了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又怎样?警察只是证明当时做笔录时彭宇承认发生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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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8.4.46.*
这种东西,事后要怎么补就怎么补?
关键一开始的判罚有问题,导致塔西佗陷阱了
所以说程序正义非常重要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院调到了110接警中心的电话记录,不是派出所的笔录
: 《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徐机玲 王骏勇
: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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