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感觉也是不对。。
甲方公司给小张(个人,非公司)3万元回报。这是很常见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合法纳税的情况下:
1. 小张去税务局代开*。抬头是甲方。小张拿到三万元,开*的时候交相关费用,以及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是小张承担的,所以甲方应该实汇三万元整。
2. 小张找某家公司买了个家电,开甲方的发*,找甲方报销。甲方也得给小张实汇三万元。这是甲方的成本,无论甲方还是乙方都不需要缴纳税收。
综上所述,,楼主说的这种做法是甲方坑了小张 1800 元。
【 在 Lakey (lakey) 的大作中提到: 】
: 增值税普票吧,不能抵扣,所以公司把这部分税款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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