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离婚十年自己已经再婚再育之后 突然要求让前夫和你一起出资给十几岁的孩子买房子 这孩子的一切都是有你支配 法律肯定不会支持 道理可能也不太足
【 在 Yulia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前夫是那种特别注重个人隐私的人,离婚后不会让我知道他的任何个人信息,他有没有谈恋爱,有没有再婚,有没有要小孩,住哪,在哪工作啊之类,都不会让我知道。七年前,要不是他那个女朋友闹到我跟前来找我麻烦,我根本不会知道他的近况。
: 所以其实我根本不知道他再婚没有,有小孩没有。而且其实我也不太关心那些了。离婚特别绝望的时候特别恨他,我现在过得挺好的,所以,已经不恨他,也无所谓他过得好不好,再婚幸福不幸福,有没有小孩。我现在唯一的心结就是他欠孩子的没有还。
: 他说不再婚不可信,没有人关心他再不再婚,但人说过的话,做过事不是放屁,这就是亏欠!可以不还,可以不认,甚至可以忽略当年的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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