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贵版太多id想要在精神上征服本宫
围着残疾人,去刺激残疾人,然后被残疾人打了,然后终于实现了把残疾人弄进去的目的
所以看上去不是残疾人内心不干净,看上去是你们的内心很不干净呢
【 在 mulder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就是本人比喻不恰当呗。
: 被指双标的人多了,比如只打国男、对洋男跪舔的女拳,围着她说她双标有啥问题?
: 她要因此打人,打是可以打的,刑事民事责任也是她要承担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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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22.*
首先,楼主好像从来没有主动拍过哪一只苍蝇
当苍蝇、蚊子主动去叮咬她的时候,她才会拿起自己手中的拍子
自然界里有万物,万物是共生的,在你眼中,楼主是个苍蝇蚊子,在楼主眼中你也是个苍蝇蚊子
区别在于,楼主可以容纳你这只苍蝇蚊子
而你不能容纳楼主这只苍蝇蚊子,你必须消灭她,你才能满意。。。
可是世间万物,又不是你的掌中玩物,不是你想消灭谁,谁就能听你的话,乖乖被你消灭的吧。。。
【 在 staycalm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对lz来说,lz觉得我是苍蝇没什么任何问题哦,从来没人规定她不能这么觉得吧,lz当然也可以随身带着电蚊拍什么的,看到苍蝇蚊子挥一挥,这是lz的权力
: 其次,作为常去这个角落的我来说,只要我觉得这个角落还行我自然还是会偶尔去一下,个把蚊子也就是看到了随身一拍而已,不费啥事。如果某一天这个角落的蚊子太多了我觉得不胜其扰,或者这个角落的风格不适合我了,或者我每次一去就不停的有人朝我挥拍子,我自然就不去了,我又不是什么心理变态受虐狂,非要被版面封禁n次过瘾……
: 话说,lz辛苦翻了这么半天帖子挨个怼了这么多,应该听明白我的意思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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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22.*
您还是看不懂我在说什么哦
跛脚不是楼主的客观事实,是你把你的观点,包装成了客观事实的模样,然后呢,您就有了正义的旗帜
前面跟你说了,楼主的脚有没有跛脚,由专业的医生做诊断,您做的诊断属于“观点”的范畴
退一万步,您的“观点”是属于事实吧,您为什么要盯着一个跛脚的说,你赶紧承认自己跛脚啊,你咋还不承认啊
【 在 muld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对对,此地网友内心恨不干净,保持远远的距离最好
: 指出客观事实(跛脚),不是攻击。
: 不等同于:双标=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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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22.*
另外哦,您只能代表您自己,不能代表全部的此地的网友
前面有个m开头的网友,显然不愿意被您所代表吧
【 在 muld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对对,此地网友内心恨不干净,保持远远的距离最好
: 指出客观事实(跛脚),不是攻击。
: 不等同于:双标=残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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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22.*
我观察到的是
无论是你还是其他几个人,都有一种强烈的偏执感,在楼主这个人身上,共同展现出来
要说楼主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侵害过大家的某种利益,倒也还是好理解的
如果没有现实往来,其实大家也是互相独立的个体吧
既然大家互相独立,何必揪着楼主不放,好好炒你的股票不香嘛
我看每次涉及到楼主的话题,你必然没有缺席过,且每次都要来凑这个热闹。。。
【 在 muld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对对,此地网友内心恨不干净,保持远远的距离最好
: 指出客观事实(跛脚),不是攻击。
: 不等同于:双标=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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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22.*
那么进而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
就是如何判定,文明攻击、不文明攻击
比如,前面有网友说苍蝇蚊子、当街小便这种的,算不算不文明攻击
谢谢
【 在 reaphone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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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22.*
版规好像没有写清楚,哪些言辞属于人身攻击,哪些属于文明攻击
楼主说攻击她的id是牲畜——属于人身攻击
其他id说楼主是苍蝇蚊子——就属于文明攻击?
难道是,昆虫不属于人身攻击,禽兽就属于人身攻击的范畴?
【 在 reaphone 的大作中提到: 】
: 版规,加上版主们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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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22.*
我没有质疑这一点
我只是想通过你搞清楚,究竟什么属于人身攻击,是不是比喻成昆虫,不属于人身攻击,苍蝇蚊子是豁免的
牲畜、禽兽是属于人身攻击的
分清楚哪些算人身攻击,也方便指导楼主不要越线嘛
【 在 reaphone 的大作中提到: 】
: 版规的解释权和执行权,第一在版主,然后在站务。
: 不在普通网友。
: 这是水木社区20多年来运行的基本逻辑。或者说是水木清华BBS三十多年来的基本运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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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64.22.*
非常理解
法律panjue前要走程序,搜集证据,双方辩论
版面不可能按照这么复杂的流程来
所以自然而然地,也不能依据谁被封,被封几次来证明谁就有问题吧
更何况前面讨论那么多了,那么多群众非要去修理一个铁板女人做什么呢
【 在 reaphone ( )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条文之所以不把某些违法行为的外延定义得特别清楚,并非立法技术“粗糙”,而是有意为之的制度安排,背后有深刻的功能考量和现实限制。核心原因可归纳为六点:
: 1. 社会事实复杂多变,无法穷尽列举
: 2. 有意保留弹性,实现“个案正义”
: 3. 语言本身存在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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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
嗨
我哪有时间研究群众在抱怨啥
群众也抱怨房价太高、收入太低,等等
但总有人是能买得起房子的,有高收入的
群众的抱怨也说明不了什么
【 在 reaphone ()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知道。看不惯吧?
: 水木上每天争论的人很多,各有原因。
: 要不你认真研究一下群众到底在抱怨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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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46.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