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家承诺“180天只换不修”未履行时,可要求退货
若商家明确承诺“180天内质量问题只换不修”,则该承诺构成对消费者的合同义务。若因质量问题无法完成更换(例如无同型号产品可换、商家拒绝履行更换),消费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要求商家承担退货责任。此时,商家未履行“只换不修”的承诺,消费者可直接主张退货。
二、更换两次后仍在质保期内损坏,可要求退货
若商家按“只换不修”承诺更换后,新更换的产品在质保期内(通常指原产品剩余质保期或更换后重新计算的质保期)再次因同一质量问题损坏,消费者可进一步要求退货。
法律依据:虽“三包”政策未直接规定“换两次必退”,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若更换后的产品仍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再次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实践中,多次更换仍无法正常使用,已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货。
三、无法更换时,同一问题维修两次未解决,可申请退货
若商家无法提供更换(如无货、拒绝更换),且对同一质量问题累计维修两次仍未修复,消费者可直接依据法定“三包”政策要求退货。
法律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规定)明确,产品自售出后,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更换或退货(无同型号可换时必须退货)。即使商家承诺“只换不修”,此法定底线仍需遵守。
【 在 TrueDiq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
: 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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