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乙醇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
2003-05-30
2003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1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
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原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的规定,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在本案立
案后20日内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出应诉申请、进行应诉登记。现就有关申请产业损害调
查应诉登记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参加本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
部乙醇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当于2003年6月3日前送达或邮
寄至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二、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方包括: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
、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
织;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
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其他利害关系方。
三、利害关系方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
2.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做
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代理人应当同时出具律师事务所营
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委派函。
3.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应诉申请人分年度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
计划;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进口经营者进口的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四、向产业损害调查机关提交的任何外文文件或含有外文的文件,均应当提供相应的
中文译文。
五、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调查三处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杨洋、关钢
电话:010-63193323、63193521
传真:010-6319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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