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2003-06-06 00:00
2003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22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
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英文名称为:Caprolactam,以下简称“被调
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应国内产业申请,2001年12月7日,原外经贸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
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3年1月7日初裁决定实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在本案的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
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2003年6月6日,商务部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终裁决定。商务部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
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公告》决定自2003年6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
进口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己内酰胺(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
税率(5%——28%不等)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
年6月6日起5年。
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
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
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信息来源:商务部办公厅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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