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不让子女考公之类的措施,震慑作用可能约等于零。因为一个反社会的暴力罪犯可能并不希望子女去考公。你们觉得应该连坐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呢?我觉得你们实际上回答不出来。
既然如此,不如就接受基本的法制文明精神——罪罚相当,无罪者不受罚。
【 在 kekesilly 的大作中提到: 】
: 承认个人来说存在一点迁怒成分
: 客观来说,你是否承认会有震慑效果?
: 是否承认会有家庭教育、价值观以及这种事件本身给犯罪者子女带来的认知和共情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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