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版面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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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综述
该版主要服务的群体是参加注册会计考试的考生,以及注册会计相关知识的学习者,欢迎广大网友在本版讨论。 本版旨在提供参加注册会计的考生和注册会计相关知识的学习者一个交流的场所、信息发布渠道。版面全面敞开,接受各方对注册会计考试和注册会计相关知识学习的建议与意见,并为学习者提供直接互动途径。希望大家通过本版交流,更好的学习注册会计相关知识,顺利通过考试。
第二条 可供讨论主题: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进程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新规定
注册会计师考试对我们的好处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优点和特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者的经验之谈
其他符合版面宗旨的话题
第二章 版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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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总则
1.版主负责版面管理,有责任保证版面讨论的有序性。
2.版主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需按照 《水木社区版主管理办法》之
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以保证版面管理的连续性。并在版面及时公示。
3.经营方向:
1)注册会计师考生学习经验
2)注册会计师考生的信息通知的发布
3)注册会计师考生留言内容的交流和讨论,鼓励有见解的文章,提倡褒贬中共同成长。
4)为其他会计相关人员提供一个了解注册会计师考试、学习注册会计相关知识的渠道。
第四条 标记原则
1.g原则: 版面鼓励对注册会计师参考者留言提出意见和建议,下列文章给予g标记
1)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近期留言提出中肯的评论
2)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3)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重要通知
2.m原则
1)优秀的原创文章/考试信息;
2)优秀的与本版主题相关的、版主认为应当保存的转载文章;
3)版主认为应当保留的讨论合集;
4)其他值得保留的文章。
3.;原则(不可re)
1) 作者要求不可回复的文章且经过版主同意;
2) 版务文章原则上设定不可回复;
3) 应当设定为不可回复的其他文章。
第五条 删文原则
1.敏感话题(涉及政治话题等);
2.灌水文章;
3.与本版主题不相关的文章;
4.攻击注册会计师考试者及其上级单位的文章;
5.言语粗俗,人身攻击,或者引起校际、地域矛盾的文章;
6.讨论版务的文章;
7.违反站规或法律以及干扰版面讨论秩序的文章;
8.应当删除的其他影响版面秩序的文章。
第六条 收录原则
1.版主应及时标注版面的文章,并及时将有价值的文章收录至精华区,以便于网友查阅。
2.标注规则
1) g 时效性文章;
2) m 原创性文章,网友报到文章以及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文章;
3) b 版面重要信息;同时符合m, g的部分文章;
4) 其他没有公示、收录、保留价值的文章不予以标注。
3.精华区收录规则
1)标注g、m、b的文章看是否对精华区建设有益决定是否进行收录;
2)版主会及时将最有价值、最具信息量的文章收录至精华区,以便网友查询;
第七条 特殊处理
1.版主可以将如下内容的文章进行置底:
1)本版治版方针、临时性管制措施;
2)需要提醒网友注意或关注的最新动态;
3)站务委员会的相关通知。
2.版主可以将如下内容的文章设为不可回复:
1)已经制作完合集的主题;
2)重复讨论容易引起争端的主题;
3)站规、版务公告以及相关讨论。
3.版主可以将如下内容的文章制作合集:
1)对于版务、版规、版聚的建议和意见;
2)集中探讨某个专门问题且有保留价值的;
第八条 封禁post权的使用
1. 对网友不尊重、言语粗俗、讽刺挖苦的封禁7天以上;
2. 对于言语粗俗,引起校际、区域和地域争论话题的,封禁7天以上;
3. 在版面讨论版规,删除后继续发表的,封禁3天以上;
4. 挖坑或者灌水的,视情况封禁1~14天;
5. 影响版面秩序,应当处以封禁的其他行为,经版务组讨论后予以相应封禁。
第九条 附件管理办法
1.鼓励网友使用附件功能上传与本版相关的有意义的附件;
2.对于上传的与本版无关,违反相关规定的附件,版主直接删除;
3.严禁利用附件功能上传计算机病毒、色情图片等有害内容。对包含此类附件的文 章,版主删除文章并封禁作者ID发文权限。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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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著作权声明
1.网友发表原创文章视为公开发表,未注明不得收录视为默认可以精华收录;
2.网友发表原创文章视为公开发表,未注明转载条款视为默认允许站内转载;
3.版主因正常需要修改版面原创文章时,应保持原文完整性,并视情况说明;
4.网友转载站外文章应提供原作者授权。但未标明作者授权的视为默认已获得原作者授权;
5.版主在未明确版面文章无转载授权之前,不得采取行动以无转载授权的名义删除文章;在明确版面文章无转载授权之后,以无转载授权的名义删除文章并在版面加以说明;
6.网友未获得文章原作者授权,不得以任何违反著作权的名义要求版主删文;
7.对于不按照发文规则和发文要求发表的文章版主有权利进行修改标题、内容直至优先删除。
第十一条 免责声明
1.本版没有义务保证所有文章的内容的绝对真实性。
2.本版没有义务负责由虚假内容所引起的一切民事上的、刑事上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治版方针最终解释权归水木社区站务委员会所有。